办〔2017〕30号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相关工作,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落实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的原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精准资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的组成视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一般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三、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参照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及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认定比例原则上不突破30%。
学校和学院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不能简单划比例、“一刀切”。除国家特别明确的资助项目外,要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分档资助,加大对特困学生资助力度,避免“平均资助”现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残学生和烈士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辅导员、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暂行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结果,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汇总审核。
(四)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者,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检查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
(二)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予以认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追究其工作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校办〔200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