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6〕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等原则,采取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短期与长期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或按小时计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学生上岗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用工协议。各用人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教育、管理、考核,学校按协议付给劳务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必要的登记和审批手续。校外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凡是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而私下进行招聘(或应聘)的用人单位(或学生),若发生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等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办〔2007〕25号)同时废止。